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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民初66号

闫小东与常秋平、冯才宝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闫小东,常秋平,冯才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66号原告闫小东,男,汉族,1950年1月15日生,住修武县。被告常秋平,男,汉族,1965年9月22日生,住修武县。被告冯才宝,男,汉族,1948年7月2日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元吉,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小东诉被告常秋平、冯才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小东于2017年2月14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小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小东承担。

审判员  张朝礼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薛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