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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881号

张德莲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德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881号原告张德莲,女,195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文化路与中州路白云国际商务楼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708643078。负责人耿涛,职务经理。

原告张德莲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德莲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戴彦欣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夏孟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