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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执1689号

陈浩、山东旺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浩,山东旺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1689号申请执行人陈浩,男,1985年8月1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滕州市,被执行人山东旺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中区梁庄新区二区1号楼8号铺1、2层,组织机构代码09608246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浩与被执行人山东旺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市中劳人仲案[2015]172号仲裁裁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市中劳人仲案[2015]172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永安

审 判 员  郝振龙

代理

审判员  李 娅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