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24-1号
申请执行人:张书国,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娄学艺。
被执行人:魏振东,男,195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胡朝军。本院在执行张书国申请执行魏振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魏振东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振东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桂东辉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