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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保24-1号

张书国申请执行魏振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书国,魏振东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24-1号

申请执行人:张书国,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娄学艺。

被执行人:魏振东,男,195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胡朝军。本院在执行张书国申请执行魏振东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魏振东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振东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桂东辉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