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192号
原告:李野,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乌兰浩特市。
被告:河北美博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西大街112号103室、104室。
法定代表人:安俊峰,董事长。
原告李野与被告河北美博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李野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野撤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计2180元,由原告李野负担。
审判员 孟宏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