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391民初192号

李野与河北美博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野,河北美博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192号

原告:李野,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乌兰浩特市。

被告:河北美博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西大街112号103室、104室。

法定代表人:安俊峰,董事长。

原告李野与被告河北美博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李野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野撤诉。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计2180元,由原告李野负担。

审判员  孟宏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