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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2执691号

黎明锋与曾建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14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黎明锋,曾建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2执691号申请执行人黎明锋,男,汉族,1980年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曾建光,男,汉族,1976年10月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黎明锋与被执行人曾建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黎明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曾建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5)株荷法民一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勇

审 判 员 文 辉

代理

审判员 易 阳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尹笔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