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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财保9号

申请人朱秀云与被申请人周春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朱秀云,周春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财保9号

申请人:朱秀云,女,汉族,住灵璧县。

被

申请人:周春雨,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朱秀云以被申请人周春雨造成交通事故,致使其受伤为由。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周春雨驾驶的皖L6C2**号小型面包车一辆,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000元保险进行担保(保险单号12511021900311995132)。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周春雨驾驶的皖L6C2**号小型面包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胜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顾晓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