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63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驮蓝山路1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邢印虎,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温婷婷,女,该公司职员。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风俊,男,1976年6月1日生,回族,户籍所在地宁夏同心县,现住宁夏同心县。
委托代理人:刘民,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忠梅,女,1980年6月7日生,回族,住宁夏同心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锁耀龙,男,1975年11月27日生,回族,住宁夏同心县。
上诉人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风俊、马忠梅、锁耀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5)云商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5)云商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单雪晴
审判员 冯昭玖
审判员 单德水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蒋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