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财保96号
申请人:重庆泉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中路199号附1-84号,注册号500106000112202。
法定代表人:苏志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芝琳,重庆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上海宏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363号5105室,组织机构代码60735565-X。
法定代表人:吕泉,职务不详。
被
申请人:上海宏誉建筑装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盘溪路21号2-42,组织机构代码06829672-5。
法定代表人:吕泉,职务不详。申请人重庆泉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宏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宏誉建筑装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申请人重庆泉志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宏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宏誉建筑装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名下价值46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泉志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宏誉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宏誉建筑装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名下价值460万元的财产。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泉志建材有限公司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黄泰萌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毛昱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