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205号申请人罗某,男,1965年生,家住赣县。被执行人刘某,男,1977年生,家赣州市信丰县。被执行人赖某,女,1973年生,家住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赣州旺佳建材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开发区金岭路北侧黄金花园7栋写字楼。被执行人赣州市天然爽食品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开发区金岭路北侧工业二路东侧3号厂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某、赖某、赣州旺佳建材有限公司、赣州市天然爽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移交赣州市经济开发区法院,据此,《���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晓明
审判员 赖远明
审判员 肖 锋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世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