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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1执205号

罗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某,刘某,赖某,赣州旺佳建材有限公司,赣州市天然爽食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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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205号申请人罗某,男,1965年生,家住赣县。被执行人刘某,男,1977年生,家赣州市信丰县。被执行人赖某,女,1973年生,家住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赣州旺佳建材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开发区金岭路北侧黄金花园7栋写字楼。被执行人赣州市天然爽食品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开发区金岭路北侧工业二路东侧3号厂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某、赖某、赣州旺佳建材有限公司、赣州市天然爽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移交赣州市经济开发区法院,据此,《���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晓明

审判员  赖远明

审判员  肖 锋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世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