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4民初530号
原告:盘锦筑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
法定代表人:艾清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万儒,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车中华,女,195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
原告盘锦筑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车中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盘锦筑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盘锦筑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筑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盘锦筑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晓艳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吉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