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4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成亚,男,197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阜阳市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阜阳循环经济园区潘寨社区魏辛庄,组织机构代码59865503-5。
法定代表人:赵大庆,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成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阜阳众鑫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1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海滨
审 判 员 邢凤跃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曹俊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