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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2077号之二

何小妹与胡文、谢亚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小妹,谢亚平,胡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20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小妹,女,195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被执行人谢亚平,女,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路。被执行人胡文,男,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谢亚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24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胡文、谢亚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亚平名下的银行存款。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雁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