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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1041号

庞心仁与叶德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庞心仁,叶德明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庞心仁,男,1975年0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叶德明,男,1958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庞心仁与被执行人叶德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14728元,执行费312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叶德明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且叶德明在本院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其他案件尚未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儒峰

审 判 员  魏 强

代理

审判员  齐帅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焦正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