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02刑初103号公诉机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闵嘉莉,女,汉族,1997年1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2016年9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渭南市临渭区看守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渭临检公诉刑诉[2016]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闵嘉莉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仓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闵嘉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0日早,被告人闵嘉莉在临渭区杜桥办盈田村九组张耿梁家三楼,趁被害人马彦彦房间内无人之机,使用之前窃取的房门钥匙进入房内,窃取马彦彦放置在鞋柜上的一个黑色包内现金2800元;同年8月的一天早上10时许,被告人闵嘉莉使用上述方法,盗窃马彦彦衣柜内现金800元;同年9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闵嘉莉又使用上述方法,盗窃被害人马彦彦挎包内现金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闵嘉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失主马彦彦的陈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闵嘉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竟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闵嘉莉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闵嘉莉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闵嘉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上述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赵文侠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