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刑初11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小东,男,住新沂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25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练新强,男,住新沂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25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小东、练新强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小东、练新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练新强在新沂市新安街道××路××银行使用ATM机取款时,拾得唐某遗留在该取款机内贴有“李某,001258”字样标签、卡号为62×××68的吴江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一张,后练新强伙同吴小东通过POS机刷卡方式套取该信用卡资金人民币16000元,又通过ATM取款机取款人民币400元。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吴小东、练新强被新沂市公安局马陵山派出所刑事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吴小东、练新强退缴的赃款16400元,由新沂市公安局依法发还被害人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小东、练新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唐某的陈述,证人晁某的证言,吴江农村商业银行分户帐明细对帐单、招商银行交易明细表、POS机刷卡凭条、支付宝交易记录照片等书证,招商银行监控视频资料,新沂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小东、练新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小东、练新强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小东、练新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小东、练新强在案发后积极退赃,弥补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小东、练新强具有坦白、积极退赃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有认罪、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吴小东、练新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吴小东、练新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小东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练新强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扣押的李某吴江农村商业银行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68),由新沂市公安局依法发还被害人唐春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
审判员 张健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白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