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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沭1322执4718号

沭阳县兴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滨海澎源建材有限公司、陈德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沭阳县兴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滨海澎源建材有限公司,陈德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沭1322执4718号申请执行人沭阳县兴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街道桃园路工业园66号。法定代表人姚勤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滨海澎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通榆镇迎宾路32号。法定代表人陈德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德松,男,1958年8月5日生,汉族,盐城市人,居民,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71692元及利息、诉讼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 判 长  蒋大勇

审 判 员  仲 超

代理

审判员  刘小磊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 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