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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执1767号之二

仲桂兰与王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仲桂兰,王龙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17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仲桂兰。被执行人王龙强。申请执行人仲桂兰与被执行人王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19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王龙强结欠原告仲桂兰借款本金537000元,于2016年7月31日前归还,案件受理费9170元,减半收取4585元,由被告王龙强负担。但被执行人王龙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仲桂兰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仲桂兰于2017年2月7日向我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仲桂兰向本院撤销强制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1953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嵇建平

审判员  孙榕宁

审判员  师永义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