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5执17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仲桂兰。被执行人王龙强。申请执行人仲桂兰与被执行人王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19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王龙强结欠原告仲桂兰借款本金537000元,于2016年7月31日前归还,案件受理费9170元,减半收取4585元,由被告王龙强负担。但被执行人王龙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仲桂兰于2016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仲桂兰于2017年2月7日向我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仲桂兰向本院撤销强制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1953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嵇建平
审判员 孙榕宁
审判员 师永义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