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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催43号

02深圳市金联通电子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深圳市金联通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催43号申请人深圳市金联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李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文生,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金联通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9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承兑汇票到期后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xxxx/xxxx号浦发深圳分行营业部银行承兑汇票(号码:xxxx/xxxx,出票人:深圳市瑞晶实业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71577元,出票日期:2016年7月8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1月8日,收款人:深圳市金联通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金联通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金联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薇

人民陪审员 叶 钧 如

人民陪审员 刘 紫 薇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夏晖(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