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84号原告邢瑞周,男,1954年8月12日生,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丰宁保利隆欣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石人沟乡木匠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785719743L。
法定代表人:刘建民,职务:副董事长。被告崔峰,男,1978年9月25日生,住陕西省旬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瑞周与被告丰宁保利隆欣矿业有限公司、被告崔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邢瑞周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瑞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邢瑞周承担。
审判员 王友林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国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