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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民初184号

(2017)184原告邢瑞周与被告丰宁保利隆欣矿业有限公司、被告崔峰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邢瑞周,丰宁保利隆欣矿业有限公司,崔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184号原告邢瑞周,男,1954年8月12日生,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丰宁保利隆欣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石人沟乡木匠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785719743L。

法定代表人:刘建民,职务:副董事长。被告崔峰,男,1978年9月25日生,住陕西省旬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瑞周与被告丰宁保利隆欣矿业有限公司、被告崔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邢瑞周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瑞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邢瑞周承担。

审判员  王友林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徐国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