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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13号

董伟、山东嘉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伟,山东嘉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13号申请执行人董伟。被执行人山东嘉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上述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一案,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作出的威经劳人仲案字(2016)第194号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本案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鲁1092执1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 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丛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