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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2执332号

龙云祥、龙凌琼与李德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云祥,龙凌琼,李德连,龙云祥,龙凌琼,李德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龙云祥

申请执行人:龙凌琼

被执行人:李德连本院在执行龙云祥、龙凌琼与李德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1222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健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