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龙云祥
申请执行人:龙凌琼
被执行人:李德连本院在执行龙云祥、龙凌琼与李德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1222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健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 荣 来自:
龙云祥、龙凌琼与李德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332号
申请执行人:龙云祥
申请执行人:龙凌琼
被执行人:李德连本院在执行龙云祥、龙凌琼与李德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鄂1222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健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