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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81民初3897号

陈某与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李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81民初3897号

原告:陈某(曾用名麦伙娣),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现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户籍地:英德市。

委托代理人:朱志辉,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1,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

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继承于2017年2月13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志辉、被告李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左右经人介绍相识,××××年到英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同年2月25日生下女儿李某2。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由于性格差异较大,被告性格暴躁,长期多次对原告实施家暴,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且被告存在赌博恶习,致使生活中无法进行正常的感情交流,2004年后,原告迫于无奈与被告开始分居,分居后原告一直在外打工生活,双方分居至今,现双方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依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陈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被告的主体适格;2.报警回执,证明原、被告感情破裂及被告长期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

被告李某1辩称,我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对我经济补偿。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经质证,被告李某1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为: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9年3月份左右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一女孩李某2,现李某2已出嫁成家,能独立生活。庭审中,被告表示原告自2004年7月1日离家后未再归家,故同意离婚,但要求被告补偿其小孩抚养费、损失及彩礼等合计10万元;被告则称其离家后偶尔回家,回家时曾支付小孩抚养费,不同意对被告经济补偿。另双方均表示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方面被告表示因与原告结婚时支付彩礼而欠下1万多元。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本案无法调解结案。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和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小孩的抚养,因婚生小孩李某2已年满十六周岁且已独立生活,故无须双方再继续抚养。对于被告主张由原告补偿其小孩抚养费、损失及彩礼10万元的请求,考虑到原告自2004年7月离家后便少有回家,而在此期间婚生小孩李某2一直由被告李某1照看抚养,对此原告应给予适当补偿,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及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为15000元;对于被告主张的其他损失及彩礼,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主张的共同债务1万多元,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1离婚;

二、原告陈某在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李某1一次性经济补偿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继承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敏附:

一、本院标的款的账号情况:户名---英德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清远英德和平中路支行;账号---71×××45。如当事人要汇款到该账户,请在汇款单上将案件的案号附上,否则无法确认案号,无法入账。

二、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