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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1执338号

蔡世红、蔡万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世红,蔡万平,赣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1执338号申请执行人蔡世红,男,1985年10月8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申请执行人蔡万平,男,1962年12月20日生,住赣县。被执行人赣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赣县梅林镇红专路5号。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执行蔡世红、蔡万平申请赣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赣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蔡世红、蔡万平案款460104.0元,承担执行费6801.56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460104.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赣县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1执3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锋

审判员 金 平

审判员 赖远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陈贻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