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4民初1507号

张国军诉袁茂江、西安袁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陕西袁正食全食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国军,袁茂江,西安袁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陕西袁正食全食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1507号

原告:张国军,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袁茂江,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西安袁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袁茂江,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袁正食全食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袁茂江,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张国军诉被告袁茂江、西安袁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陕西袁正食全食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燕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舒婧22/22/2017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