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1507号
原告:张国军,男,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告:袁茂江,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被告:西安袁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袁茂江,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袁正食全食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袁茂江,该公司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张国军诉被告袁茂江、西安袁正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陕西袁正食全食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资格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燕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舒婧22/22/2017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