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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刑初28号

苏红卫、许志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苏红卫,许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2刑初2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红卫,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安市。因涉嫌盗窃,由大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月19日对其取保候审。被告人许志,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安市联合乡。因涉嫌盗窃,由大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月19日对其取保候审。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检刑诉字(2017)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红卫、许志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1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晓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红卫、许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苏红卫、许志结伙窜至吉林油田红岗采油厂D14-7号油井,乘夜晚无人之机,盗窃原油1100余斤,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苏红卫、许志于2017年1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和各类书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苏红卫、许志结伙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红卫起主要作用,根据>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许志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案发后,被告人苏红卫、许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根据>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苏红卫、许志供认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另查明,被告人苏红卫、许志退缴赃款2,000.00元。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到案经过。3、被告人的强制措施材料。4、大安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5、被告人苏红卫、许志的辨认笔录。6、大安市公安局的侦查实验笔录。7、2014年原油价格证明、及含水证明。8、大安市公安局的办案说明。9、被告人苏红卫、许志的现实表现证明。10、视频资料。11、被告人苏红卫、许志的身份信息。(二)证人证言。1、证人许某的证言。2014年2月份的一天,我弟弟许志用三轮车往家拉原油,用来取暖。我问他在哪里弄的油,他说和别人一起偷的。偷油用的三轮车被许志卖了,卖不到200块钱。2、证人梁某某证言。苏红卫是我丈夫,2014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苏红卫用丝袋子装油从外面带回来的,用来取暖。他说是和别人偷的,跟谁偷的他没说,能有五六袋子。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我是红岗子采油厂的工作人员。联合乡长发村潘顺屯西有一口油井,这口油井的编号是D14-7。2014年2月份这口油井经常丢油,每次能丢1200斤左右原油。(三)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苏红卫的供述。2014年2月的一天晚上,我和许志到联合乡长发村潘顺屯偷油用于取暖。偷油是我提议的,许志也同意,我准备丝袋子,许志开他家的三轮车拉油,我俩一共偷了11袋原油,我们分了。2、被告人许志的供述与苏红卫的供述基本相同。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红卫伙同许志盗窃原油,价值2000余元,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红卫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许志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主动退缴赃款2,000.00元,亦应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红卫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己缴纳)。

二、被告人许志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己缴纳)。

三、被告人苏红卫、许志退缴的赃款2000元,应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孙守航

审判员  夏艳娣

审判员  张桂晶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高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