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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财保10号

宋双兰与黄紧跟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双兰,黄紧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财保10号

申请人:宋双兰,女,196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

被

申请人:黄紧跟,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澧县人。申请人宋双兰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黄紧跟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澧县的房产予以查封或对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宋然鹤自愿用自己所有的小轿车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紧跟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澧县的房产或冻结其金融机构存款14万元;扣押担保人宋然鹤所有的小轿车。案件申请费1200元,由宋双兰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黄广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吴因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