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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162号

施某某和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施某某,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162号

原告:施某某。

被告:毛某某。

原告施某某和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金玲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万萍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