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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执字第398-2号

湖南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谢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回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买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中执字第398-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名城310房。法定代表人谢建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买华,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回转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谢买华对本案执行回转标的款项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检察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本案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依据才能决定是否需要继续执行;故本案只能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娄中执字第262-1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本案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学军

审 判 员  谢 俊

审 判 员  陈溪荷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唐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