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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3280号

杨建与丁磊、杨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3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建,丁磊,杨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3280号

原告:杨建,男。

被告:丁磊,女。

被告:杨敬,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雨。

原告杨建与被告丁磊、杨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杨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建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建承担。

审 判 长  朱 杰

审 判 员  刘淑云

人民陪审员  王传海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