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3280号
原告:杨建,男。
被告:丁磊,女。
被告:杨敬,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雨。
原告杨建与被告丁磊、杨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杨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建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建承担。
审 判 长 朱 杰
审 判 员 刘淑云
人民陪审员 王传海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 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