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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8888号

浦锋与尹建飞、徐娴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浦锋,尹建飞,徐娴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8888号

原告:浦锋,男,197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委托代理人:汪珉,常熟市虞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尹建飞,男,197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告:徐娴红,女,1974年6月8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委托代理人:朱洁,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浦锋与被告尹建飞、徐娴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浦锋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浦锋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浦锋负担。

审 判 长  戴卫忠

人民陪审员  吴永达

人民陪审员  祝永昌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星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