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8888号
原告:浦锋,男,197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委托代理人:汪珉,常熟市虞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尹建飞,男,1971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告:徐娴红,女,1974年6月8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委托代理人:朱洁,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浦锋与被告尹建飞、徐娴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浦锋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浦锋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浦锋负担。
审 判 长 戴卫忠
人民陪审员 吴永达
人民陪审员 祝永昌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星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