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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刑初334号

申洪波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康某,申洪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刑初334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女,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伊川县。被告人申洪波,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伊川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30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在审理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申洪波故意伤害一案中,被害人康某向本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申洪波的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审 判 长  许少锋

人民陪审员  罗敬尊

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睿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