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4民初91号
原告:李某,女,1993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阜平县。
被告:杨某,男,1983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阜平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霍拥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段巧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