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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4民初91号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3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4民初91号

原告:李某,女,1993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阜平县。

被告:杨某,男,1983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阜平县。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霍拥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段巧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