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4民初3号
原告:纪光华,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刘丽新,女,1958年3月27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原告纪光华与被告刘丽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
原告纪光华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纪光华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纪光华负担。
审 判 长 袁福强
代理
审判员 吴 明
代理
审判员 温兴国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水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