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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4民初3号

纪光华与刘丽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当事人
纪光华,刘丽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4民初3号

原告:纪光华,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刘丽新,女,1958年3月27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

原告纪光华与被告刘丽新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

原告纪光华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纪光华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纪光华负担。

审 判 长  袁福强

代理

审判员  吴 明

代理

审判员  温兴国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水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