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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28执560号

廉洪威与孙丹、董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廉洪威,孙丹,董英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8执560号

申请执行人:廉洪威,男,汉族。被执行人孙丹,男,汉族。被执行人董英民,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廉洪威与被执行人孙丹、董英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经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828执7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集威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