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762号
原告:陈某某。
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陈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阁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冰 来自:
陈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762号
原告:陈某某。
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陈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阁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