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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762号

陈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762号

原告:陈某某。

被告:马某某。本院在审理陈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马某某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阁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