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翠芬。
被执行人:乔洪彬。
被执行人:康俊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翠芬与被执行人乔洪彬、康俊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
二0一六年五月十六日制作的(2016)冀1126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乔洪彬、康俊莲名下银行存款9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孙淑芳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梦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