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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执152号之一

常翠芬与乔洪彬、康俊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翠芬,乔洪彬,康俊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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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翠芬。

被执行人:乔洪彬。

被执行人:康俊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翠芬与被执行人乔洪彬、康俊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

二0一六年五月十六日制作的(2016)冀1126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乔洪彬、康俊莲名下银行存款9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孙淑芳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袁梦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