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执1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文峰美发美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77号102A、202室。法定代表人陈浩,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易佳互联网上网服务部(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环城南路1123号。执行事务合伙人晏都都。申请人上海文峰美发美容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易佳互联网上网服务部(普通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228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文峰美发美容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易佳互联网上网服务部(普通合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文峰美发美容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94,531.25元(币种下同)及相应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仲裁费16,77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569.5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易佳互联网上网服务部(普通合伙)的经营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上海市奉贤区。为便于本案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2289号裁决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卓青
审判员 李伟斌
审判员 王 斌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 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