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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民初2707号

陈铁英与周俊兰、余晋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铁英,周俊兰,余晋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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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2707号

原告:陈铁英,女,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周明,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俊兰,女,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余晋川,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陈铁英与被告周俊兰、余晋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陈铁英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铁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283元,减半收取2641.5元,由原告陈铁英负担。

审 判 长  唐亚东

人民陪审员  姜显琼

人民陪审员  姜云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