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2707号
原告:陈铁英,女,197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周明,四川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俊兰,女,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余晋川,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陈铁英与被告周俊兰、余晋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陈铁英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铁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283元,减半收取2641.5元,由原告陈铁英负担。
审 判 长 唐亚东
人民陪审员 姜显琼
人民陪审员 姜云兰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