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993号
原告:欧伟聪,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映辉,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生,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丽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石肯教育路1号三楼301。
法定代表人:赵正。
原告欧伟聪与被告佛山市丽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欧伟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伟聪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叶志标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谭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