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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异153号

张云红、遵化市筑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3-0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云红,遵化市筑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段惠娟,张立强,张越豪,张术明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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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异153号

申请执行人:张云红,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

被执行人:遵化市筑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惠娟,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所在地:遵化市。第三人张立强,住遵化市���第三人段惠娟,住遵化市。第三人张越豪,住遵化市。第三人张术明,住遵化市。遵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5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提级执行并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给申请人提货单上的落款盖章单位是“遵化市三官庙水泥厂”,其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张立强是该厂投资人;遵化市筑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日常经营中长期使用法人代表段惠娟个人账户;张立强的家庭成员张术明、张越豪与张立强共同生活,财产没有区分;张立强、张术明、张越豪在转让遵化市筑石水泥股��有限公司的股权时,受让人并未实际给付股权转让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张立强、段惠娟、张越豪、张术明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毅

审判员 马福然

审判员 王兆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宝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