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蓬执字第1116号

孙国诗与李道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09)蓬执字第1116号被执行人李道生因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09)蓬登民初字第72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向你(单位)发出限制消费令,责令你(单位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发现或举报查实,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行为,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其效力至被执行人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令时止。希望社会各界予以协助监督,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本令的行为,请向本院举报。举报电话:0535560****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