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5民初20667号

郑子杰与杜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子杰,杜敏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20667号

原告:郑子杰,男,汉族,1992年7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伦兆煊,系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灿,系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敏杰,男,汉族,1992年3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裕彬,系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子杰诉被告杜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依法作出(2016)粤0605民初2066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的财产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子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伦兆煊、李伟灿,被告杜敏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裕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4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欠款利息至生效判决指定履行之日止,被告逾期履行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3月,被告出资注册了一家佛山市摩斯网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斯网吧”),任法定代表人。2016年7月,被告称其经营的高档网吧发展前景广阔,邀请原告做网吧管理员,后来还告知原告有股东想退股,股价38万元。被告告诉原告,只要原告愿意入股,出资30万元即享有价值38万元的股份比例,即占总股本的19%。但双方就入股事宜一直未能协商一致,更未签订任何协议。被告又以公司刚开业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15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原告于2016年8月1日分三次向被告账户转入50000元,共转账150000元。2016年9月初,原告需要用钱,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只偿还了10000元,尚欠140000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公司经营收入不多为由拒绝。

被告辩称:

一、原告将本案案由定性为民间借贷,明显错误,原告向被告所支付的款项是属于对摩斯网吧的出资投入款项,并非民间借贷。

二、原告的诉请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也不具备任何借款协议,无任何借据作佐证,无法反映双方有真实意思的借款关系。原被告双方都作为摩斯网吧的出资人及股东,原告在2016年7月期间向被告开办的摩斯网吧投资入股,双方约定总股价38万元,占股权的19%,被告以及网吧的其它股东均同意原告分期缴纳投资款,前期先支付15万元,剩余的应在2016年12月31日前付清,各股东及原被告均同意确认并开会通过,所以该款项并非原被告之间个人借款。对于原告剩余未付清的入股款项,网吧及其余股东均保留对原告追讨的权利,对于原告在诉状中提及被告还款1万元,与客观事实不相符,被告不存在任何还款行为,该1万元是被告出借给原告,通过支付宝方式交付,该借款本案的被告将通过法律途径向原告追讨归还。被告提交的证据反映摩斯网吧是由原被告及案外人冼志棠、潘嵘广作为股东及实际出资人,原告有参与网吧的管理及开业盛典,足以证实其在公司的身份,显然原告所投入的15万元是公司财产,并非原被告之间的个人借款关系,因此原告主张的诉请及所陈述的事实没有任何依据,其也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成立借款关系,所以应当驳回原告全部诉请。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如下:1.被告举证1反映的是被告与案外人之间的合伙关系,被告举证6是打印件,原告均有异议,本院在本案中不作认定。2。被告举证4是被告经营的摩斯网吧出具的证明书,因与本案的处理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原告有异议,本院在本案中不作认定。3.两证人的证言,原告有异议,本院将综合案件审理情况进行认定。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确认以下事实:被告是佛山市摩斯网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原告曾与被告协商入股佛山市摩斯网吧有限公司。2016年8月1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50000元。其后,被告曾支付10000元予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向被告转账的150000元属于被告向原告的借款,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未能举出充分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围绕案涉款项存在借贷的合意,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请求被告还本付息,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子杰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50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共27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惠妍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绮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