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1执恢00016号申请执行人天成高新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岛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甫,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沈阳德力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康平县朝阳开发区集贤路西一号。
法定代表人:徐毛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成高新纳米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德力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91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683700.00元(含执行费19100元),现已将执行款人民币16646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余款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终结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91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崔国强
代理
审判员 李爽& # xB;
代理
审判员 吕 昆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