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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执200号之二

XX培、XX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培,XX军,六安市京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3执2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XX培,男,汉族,1952年11月7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XX军,男,汉族,1985年9月25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六安市京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组织机构代码76689592-8。本院作出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六安市京皖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六安市京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如国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