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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执158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申请执行肖樊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肖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

负责人:阳珉,行长。

被执行人:肖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申请执行肖樊其他合同纠纷案件,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本院已立案执行。为了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樊银行存款(2000万元限额内)。需要续行查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控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沁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叶佳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