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昆民执字第665-2号

刘瑛与培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瑛,辛培相,李美仙,辛培军,吴红琴,昆明沛鑫商贸有限公司,禄劝华兴矿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民执字第665-2号申请执行人刘瑛,女,汉族。被执行人辛培相,男,汉族。被执行人李美仙,女,汉族。被执行人辛培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吴红琴,女,汉族。被执行人昆明沛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号金泽花园住宅组团*幢*单元***室。法定代表人辛培相。被执行人禄劝华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禄劝屏山镇咪油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辛培军。本院受理的刘瑛申请执行辛培相、辛培军、吴红琴、李美仙、昆明沛鑫商贸有限公司、禄劝华兴矿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刘瑛于2014年8月29日申请执行,执行总标的为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7,711,800元及利息。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辛培、李美仙、吴红琴名下三处房产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拍,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以上房产以第三次拍卖保留底价总价574.5万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待执行债权为1,966,800元及利息(含部分本金、利息、其他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昆民执字第66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刘瑛发现被执行人辛培相、辛培军、吴红琴、李美仙、昆明沛鑫商贸有限公司、禄劝华兴矿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西昆

审判员  刘建伟

审判员  张兆龙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