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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执字第945号之四

王俊宏、刘富丽与林权令、毛伟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1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俊宏,刘富丽,林权令,毛伟玲,珠海市东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945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王俊宏,男,196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申请执行人:刘富丽,女,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林权令,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毛伟玲,女,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珠海市东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911号4栋A展厅。

法定代表人:毛伟玲。本院在执行王俊宏、刘富丽与林权令、毛伟玲、珠海市东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产登记管理部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已轮候查封,并向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另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00元,余款未能执结。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如无意见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具备时恢复执行。但申请执行人收到执行情况告知书后至今未回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海波

审判员  黎嘉荣

审判员  邱雪娇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晓辉附:裁判文书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