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573号
申请执行人:赵春风,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暂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执行人:罗小勇,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暂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75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春风与被执行人罗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罗小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赵春风货款38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84元,申请执行费48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罗小勇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文善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孔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