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王进江,男,1969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姜方文,男,1972年1月9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进江与被执行人姜方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41225.50元,被执行人履行25000元,余款16225.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一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三初字第12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518元由被执行人王进江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刘 刚
审判员 张明林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毛善智 来源:百度“”